郑州垃圾分类:不设过渡期直接施行
11月6日,《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公布,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分为“总则”、“分类投放”、“分类收集、运输和处置”、“促进和保障”、“法律责任”、“附则”等六章共39条,分别从生活垃圾分类、管理责任、运输和处置、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。
根据《办法》,郑州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、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其他垃圾四类。四类垃圾要分类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内,其中厨余垃圾要沥干水分后再进行投放。
《办法》还明确了管理责任人制度: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,该单位为责任人;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,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;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,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;机场、火车站、旅游景点、道路、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;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。
《办法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,不设置过渡期。在《办法》施行后,主要针对垃圾分类已经覆盖的试点小区和公共单位,对于尚未开展垃圾分类的小区,不作为处罚对象。
郑州市的垃圾分类虽然起步较晚,但在推进过程中有不少创造性的“亮点”。1.制定了《郑州市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》,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。2.对单位和个人违反《办法》的,都是先责令改正,对拒不改正者才会进行处罚。3.建立物业联席会议制度。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。